徐民不服被告舒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舒行初字第8号

原告:徐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民政局,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任贵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不服被告舒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人民陪审员  胡世维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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