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舒行初字第8号
原告:徐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民政局,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任贵秋,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不服被告舒兰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人民陪审员 胡世维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