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丰与松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宁行初字第13号

原告韩晓丰(韩晓峰)。

委托代理人马景良。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李相国。

委托代理人祁霁。

委托代理人韩国峰。

原告韩晓丰诉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松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晓丰于2014年12月16日以与房屋征收部门已达成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晓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晓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晓丰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志伟

审 判 员  王宝忠

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念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