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34号
起诉人:陈哲,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2015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陈哲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哲诉吉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杨文坦、孙敬英、许彦刚行政诉讼一案,陈哲诉称:自2003年11月6日,陈哲到各部门举报迟洪学从事无资质开发、偷逃税款和土地出让金等达几千万元,但相关部门对于举报事项不予回应,阻止陈哲依法控告,并对其劳教一年。目前陈哲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无理访,导致相关部门对陈哲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陈哲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哲、李桂芬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公开赔礼道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关于陈哲、李桂芬信访事项核查认定终结意见》是吉林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且该意见书对陈哲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指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陈哲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
代理审判员 王东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本件2页,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