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立初字第1号
起诉人:程占和,男,194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收到程占和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起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3月;补发错误核定工龄欠发的工资。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程占和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程占和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焦桂香
审判员 袁 庆
审判员 董家慧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田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