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绪丰诉被告舒兰市信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舒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孙绪丰,男,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信访局,住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王新玉,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喜良,系舒兰市信访局,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绪丰诉被告舒兰市信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绪丰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于收取。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

(本件共1页,共印7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