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宁行初字第26号
原告王檑。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
被告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扶余大路二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曲平。
委托代理人王文鑫。
委托代理人车宏伟。
第三人松原市民政局,住所地松原市乌兰大街3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君。
委托代理人刘克勤。
委托代理人郎振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檑诉被告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第三人松原市民政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王檑于2015年11月11日以其与被告松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已基本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檑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志伟
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