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民诉被告舒兰市白旗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舒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徐民,男,汉族,农民,住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白旗镇政府,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孙雪峰,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诉被告舒兰市白旗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

(本件共1页,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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