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舒行初字第7号
原告:徐民,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岳晓艳,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民不服被告舒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