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立字第1号
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赫,公司执行董事。
被起诉人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郁家林,系局长。
2014年5月4日,本院收到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判令被告限期向原告颁发《出租车运营许可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向本院已提起过两次行政诉讼,本院已作出(2014)浑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和(2014)浑行初字第29号裁定书,这两次起诉原告均提起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维持了本院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原告本次起诉属于重复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宜行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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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 李 成 艳
审判员 + + 张 振 良
审判员 + + 张 亚 龙
二○一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