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张金天,该局巴吉垒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孙大勇,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201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农国土行字(2015)第201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