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猛诉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靖行初字第2号

原告:赵猛,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苑广琦,靖宇镇政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伟,靖宇县靖宇镇党委副书记,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夏樱芷,靖宇县司法所科员,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赵猛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赵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代理审判员  仲婷婷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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