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靖行初字第2号
原告:赵猛,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苑广琦,靖宇镇政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赵伟,靖宇县靖宇镇党委副书记,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夏樱芷,靖宇县司法所科员,现住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赵猛诉被告靖宇县靖宇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赵猛负担。
审 判 长 李 晖
代理审判员 仲婷婷
人民陪审员 曲建军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卢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