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汲妙峰、王红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雪,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汲妙峰,男,45周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

被执行人王红,女,36周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汲妙书,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81号关于对汲妙峰、王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南山东、西平台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发改能源字【2007】76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7日作出浑江政发【2011】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1年9月9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南山东、西平台煤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无照砖木结构房屋82.5平方米(经营超市),经规划、产权部门认证确认为无籍营业房屋,简易仓房32平方米等附属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81号关于对汲妙峰、王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其安置92.56平方米营业房屋。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确权认证的营业房屋面积对,附属物简易仓房面积不是32平方米,应该是48平方米,其余附属物都对,我要求回迁原位置一楼房屋,我的房屋要求一平方米还我两平方米面积,附属物评估单价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然对附属物评估价格有异议,但被拆迁人没有书面申请复估,应视为对该评估价格的认可。被执行人要求一平方米还两平方米面积理由不成立,违背公平补偿原则。给其安置的92.56平方米营业房屋,并无不当。关于被执行人提出简易仓房面积应是48平方米,在评估时,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且现在简易仓房已灭失,应视为被执行人对征收人丈量简易仓房32平方米的认可。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81号关于对汲妙峰、王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81号关于对汲妙峰、王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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