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赵增光、郑兰香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7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赵增光,男,1953年7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

被执行人郑兰香,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5】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征收补偿决定中遗漏部分补偿,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征收补偿决定中遗漏主体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浑江房征【2015】第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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