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监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广东行政处罚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长行审字第29号“准予执行(2011)长建罚字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新审查。
二、重新审查期间中止对原裁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院 长 金明镇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