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海诉洮北区人民法院行政纠纷不予立案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6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秀海,男,汉族,1955年10月30日生,住白城市。

上诉人张秀海诉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政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秀海提出上诉称,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不服。没说事实(2015)白行立初字第六号。1、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是强迁主体,开发商把200%强迁保证金和我们两家拆迁补偿款交于区法院,被法院私分了,区法院不是被告,谁是被告、谁是指责范围请说明。2、没有白城市任何政府授权金辉地产开发建设、没有白城市任何拆迁办完全是开发区建设局长孙长明私自写一张申请区法院强拆的是洮北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学军,区法院执行局长王吉江开发商四人暗箱炒作,没有任何手续。3、2012年共有11户同年3月份协议补偿5户,强抢两户,还有4户未动迁,开发商把造价的协议补偿5户出具,而区法院给我补偿的不及5户的三分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司法案件让百姓看到公平正义。4、开发区建设局长孙长明私自写一张纸,申请区人民法院强迁2012年4月12日我两家被区法院骗走,房子夷为平地,谁是被告请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即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案件,行政起诉和强制执行的。2015年4月28日—29日晚间新闻联播,人平出两行字征地拆迁,民告官,必须立案。有什么理由不给立案。至今未公平补偿,过度费,取暖费,生活补助费,司法救助全都没给。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张秀海所诉的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诉讼请求事项也不属于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综上,原审法院对张秀海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张秀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审 判 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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