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国土资源局诉张桂华土地行政处罚非诉一案一审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07-12 19:37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非诉执审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君,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张桂华,女34岁。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9月8日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0]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张桂华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94平方米; 2、限张桂华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497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0]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听证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0]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0]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

人民陪审员  孙冬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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