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永行监字第1号
原告田昌华与被告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人事争议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永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我院(2015)永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予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