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梅与四平市规划局、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张秀梅,女,汉族,1953年12月27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柴冠,局长。

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诉被告四平市规划局、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规划局、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秀梅撤回对被告四平市规划局、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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