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行初字第36号
原告张秀梅,女,汉族,1953年12月27日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柴冠,局长。
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梅诉被告四平市规划局、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规划局、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秀梅撤回对被告四平市规划局、被告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