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松行受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力,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国刚,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夏邺,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云霞,女,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凤英,女,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丽梅,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英杰,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艳梅,女,1970年7月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家伟,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红娟,女,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洪池,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鲁淑玲,女,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举华,女,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士礼,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汤忠辉,男,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连海,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宝东,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凤芝,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金铃,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晓华,女,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关文志,男,1967年10月13日生,锡伯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宗艳,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纪洪文,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振丰,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栾秀平,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忠波,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云杰,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修志军,男,1968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晶波,女,1967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牛晓华,女,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陆文福,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青德,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耿占荣,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青春,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久义,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广,男,1966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清河,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希全,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中立,女,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杰,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姜艳华,女,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国侠,女,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永新,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妍,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秀波,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莉荣,女,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晓磊,女,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小捷,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成义,男,1965年10月21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鞠显辉,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艳玲,女,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旭,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金玲,女,1970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高洪伟,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世超,女,1968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月琴,女,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迟华权,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车淑贤,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立新,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婷婷,女,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岩,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清杰,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邵华,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诉讼代表人刘力,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诉讼代表人徐国刚,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诉讼代表人夏邺,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岭县。
上诉人刘力等63人不服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行受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10月26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收到刘力等63人的起诉状,称其系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于2015年8月6日向吉林省松原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吉林省对民办教师进行整顿的时间、认定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及其依据”等8项有关民办教师的政府信息,2015年10月13日吉林省松原市教育局以“关于对有关民办教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为由,拒绝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现其请求判令吉林省松原市教育局对相关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原审法院认为,刘力等63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刘力等63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为由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对于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聪
审 判 员 李敏英
代理审判员 翟会青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哈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