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河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红军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成河,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红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王成河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红军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宋 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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