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40号
原告王成河,男,汉族,1962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红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王成河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李红军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宋 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