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延与集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费核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初字第34号

原告张立延,女,1966年8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集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清原,局长。

原告张立延诉被告集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费核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立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艳明

审 判 员  金政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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