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佟兆臣诉原审被告梨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四行终字第32号

行 政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兆臣,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宋乃刚,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志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武,梨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竞鹏,梨树县公安局民警。

原审第三人李仁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佟兆臣诉原审被告梨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上诉人佟兆臣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梨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当事人双方被上诉人梨树县公安局与上诉人佟兆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佟兆臣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佟兆臣与被上诉人梨树县公安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佟兆臣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佟兆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上诉人佟兆臣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声

代理审判员  李本直

代理审判员  刘淑娟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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