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荣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商务局、四平市金元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平市长青蔬菜批发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初字第2号

原告陈国荣,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一,吉林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被告四平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贾文平,局长。

第三人四平市金元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第三人四平市长青蔬菜批发有限公司

原告陈国荣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四平市商务局,第三人四平市金元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平市长青蔬菜批发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国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武

代理审判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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