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集行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刘晓忠,所长。
委托代理人冯磊,集安市运输管理所法规科科长。
委托权限:代为诉讼、承认、和解、变更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迟维忠,男,1952年12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职业不详,住所地集安市。
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集安市运输管理所以被申请人迟维忠未取得城市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为由,对被申请人迟维忠下发了吉集交运罚(2015)029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集安市运输管理所以被执行人迟维忠经催告,逾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吉集交运罚(2015)029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吉集交运罚(2015)029号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即对被申请执行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申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明
审 判 员 金政男
代理审判员 霍 红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斯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