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28号
原告刘桂华,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臣,男,汉族,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陶永全,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姜维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桂华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桂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卓
审 判 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徐大明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