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10号
原告王成文,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成文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文诉称:在1991年夏至1993年初城改动迁中有私人财产权的房屋本着拆一还一签订的协议,但被告用市政府的(市政发1987)81号文件第三条把我的合法私产房强制变公产房,违反《国家宪法》第十三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规定。国务院文件《私有房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多年来原告和其他受害者曾委托杨亚金多次上访、上告,但均没有解决问题,故被耽误至今。综上,原告诉请:一、从1993年1月份回迁安置后遭被告强行要求征收的所谓“公房租费”以及相关的“滞纳金罚款”应免除;二、王成文城改拆迁安置房屋面积56平方米,1991年夏季由铁东房屋开发公司动迁,1993年1月份回迁,但私人合法产权被无偿没收,被告强行将私产变为公有产权。要求归还私人合法56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产权,并办理相应私产房照;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文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是1991至1993年间作出的,而原告王成文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超过起诉期限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成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成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