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非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敦化市敖东北大街1051号。
法定代表人吕立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景刚,敦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辉,敦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敦化市兰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航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王铁成,住哈尔滨南杠区。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申请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敦)人社监罚字【2015】第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