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和与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8号

原告郑艳和,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陶永泉,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和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艳和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道路交通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8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9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杨淑华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卷 宗 目 录

序 号

文 书 名 称

页 次

行政起诉状

诉讼费票据、立案审批表、信息表

地址确认书、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及证据材料

送达回证

司法建议书原件及正本、送达回证

调查笔录、撤诉申请

行政裁定书原件及正本、送达回证

报结审批单、备考表

本卷宗连同封面、封底共计 30页,附证物 0 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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