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初字第4号
原告孙有林,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孙海林,男,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陶永权,支队长。
原告孙有林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武
审 判 员 王文卓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