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26号
原告胡玉范,女,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炳辰,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丰,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范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6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6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胡玉范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