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平与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初字第5号

原告曹小平,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禹,女,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陶永权,支队长。

原告曹小平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卓

审 判 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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