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藏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25-1号

原告葛藏,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第三人高淑贤,女,汉族,1944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第三人郑秋丽,女,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葛藏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晨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5-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5-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高淑贤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5-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郑秋丽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错误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5-1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葛藏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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