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华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9号

原告杨淑华,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炳辰,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丰,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华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卓

审 判 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隋成东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