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27-1号
原告李淑兰,女,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兰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宇
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7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7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李淑兰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