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审字第7号
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区长
被申请人赵喜明,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对赵喜明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43号行政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四东政房征补【2015】043号《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赵喜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撤回申请。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