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李红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孔祥平,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个体,住址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平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卓
审 判 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