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军与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平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李红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于大勇,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同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红荣,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孔祥平,女,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个体,住址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李红军诉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四平市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祥平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卓

审 判 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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