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范与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东行初字第26-1号

原告胡玉范,女,汉族,195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范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四平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宋 武

审判员  王文卓

审判员  王新玲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晨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6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案 号

(2015)东行初字第26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行政裁定书

受送达人

胡玉范

送达地址

院 内

受送达人签

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 发 人 :王新玲 送 达 人: 李晨宇、王新玲

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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