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东行初字第3号
原告曹小平,男,汉族,1953年12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禹,女,住四平市铁西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陶永权,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董斌,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曹小平诉被告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武
审 判 员 王文卓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