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玉,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薛田喜,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
被执行人郝天丽,女,1967年9月21日,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1号关于对薛田喜、郝天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旺达花园C区三期棚户区(廉租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88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日作出浑江房征【2013】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旺达花园C区三期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砖混结构二层住宅房屋168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26.56平方米及其他附属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61号关于对薛田喜、郝天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给我安置4处房屋的楼层和面积我都同意,但我要6处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不承担扩大面积款。
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1号关于对薛田喜、郝天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按照其有照面积安置四户住宅房屋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要求6户已明显违背公平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1号关于对薛田喜、郝天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