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玖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金库,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农安镇。
法定代表人陈有德,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立光,吉林胡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履行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立案受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唯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