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雪,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汲广华,女,51周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
被执行人张新,男,52周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汲妙书,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80号关于对汲广华、张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南山东、西平台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发改能源字【2007】76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7日作出浑江政发【2011】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1年9月9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南山东、西平台煤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混结构一层住宅房屋51.60平方米(系两层楼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80号关于对汲广华、张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其安置一户62.75平方米住宅。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由于施工给我房屋淹没,我要求赔偿500万元(其中有两本“文征明”真迹的书、进口中药材、麝香半瓶、冰片等)。要求回迁原位置一楼房屋,我的房屋一平方米还我两平方米面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要求回迁原位置一楼房屋,一平方米还两平方米面积理由不成立,违背公平补偿原则。给其安置一户62.75平方米并无不当。关于被执行人提出因施工造成房屋淹没给其家中存放两本“文征明”真迹书籍及进口中药材要求赔偿500万元,可另行主张权利。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80号关于对汲广华、张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80号关于对汲广华、张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