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孙连文、周英芹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5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农行非执字108号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秦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科员。

被执行人 周英芹,现住合隆镇。

委托代理人孙永建,现住合隆镇。系周英芹儿子。

申请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32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孙连文作出农国土行字(2015)第132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0年第十八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总用地面积为32.8213公顷,共二宗地。宗地二位于合隆镇朱家园子村。该批次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合隆镇朱家园子村村民孙连文占用集体土地600.00平方米。孙连文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合隆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孙连文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人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周英芹意见:我被征收的600平方米,是产粮的好地,其它的地都不好,我被征收的土地和周边征收的土地补偿价格差距太大,我要求每平方米给予补偿100元,而且要占都得把我的地都占了,要不然我不同意占地。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承包的该块土地于2011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安县人民政府和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已经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了征地行为,对孙连文被征收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依法给予了作价补偿。孙连文明确表示不领取补偿款,不交出被征收的土地。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据此作出责令孙连文交出土地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农国土行字(2015)第132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因孙连文已死亡,本院已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5)农行非执字第108号行政裁定,变更周英芹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32号行政决定。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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