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赵靖,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崔勇烈,男,1956年3月15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
拆迁人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秀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勇,男,白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补偿决定中裁决内容当中遗漏了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补偿决定中裁决内容当中遗漏了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