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世友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5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93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雪,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世友,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

被执行人刘海云,女,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7号关于对王世友、刘海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红旗贸易城周边旧城改造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1】336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浑江政发【2012】3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红旗贸易城周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混结构住宅房屋面积25.90平方米,板仓房10.60平方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77号关于对王世友、刘海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其安置一户49.2平方米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认为评估价格低,有照房屋面积对,附属物板仓房面积也对,但有照房屋性质不对,我们房屋是商业用途的房屋,后接阳台3平方米不在25.9平方米房照内。所交的电费是按照商业价格交了7年。要求安置一处商业房屋,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

本院认为,被征收人虽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价格有异议,但没有书面申请复估,应视为对该评估认可。被征收人以房屋在此处所交电费是按商业价格交了7年,要求安置一处商业房屋,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白山政办发(2013)6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房屋,后改做非住宅房屋使用,选择产权调换时要求用非住宅房屋进行安置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证明文件,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征一还一,结算差价款。被执行人没有提供有效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证明文件,只能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安置。关于被执行人提出后接阳台3平方米遗漏,经查后接阳台3平方米含在房屋装修补偿分户表中铝合金窗内已补偿。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7号关于对王世友、刘海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7号关于对王世友、刘海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鑫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