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01号
于文斌诉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吉中行终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文斌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于文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