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00022号
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文革,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长春市永德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的申请尚未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请求撤回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胡忠宇
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