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104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德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文华,女,87周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南岭家园。
被执行人杜钰,男,1992年6月23日生,汉族,长春理工大学读书,住浑江区城南街南岭家园。
委托代理人张继爱,女,1970年5月11日生,汉族,金刚水泥厂职工,住浑江区城南街南岭家园(与被执行人杜钰系母子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3号关于对赵文华、杜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凯厦花园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17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白山政房征【2013】00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凯厦花园小区三期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拥有有照房屋79.8平方米,原产权人杜洪全已故,其妻赵文华及遗赠其孙子杜钰各分得39.9平方米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及评估结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3号关于对赵文华、杜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安置两户53.93平方米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不同意按征收补偿决定给予安置。要求安置2处7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不承担扩大面积款。
本院认为,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3号关于对赵文华、杜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按其被征收人有照面积及附属物情况,给其安置两户53.93平方米住宅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第【2015】03号关于对赵文华、杜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