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磐石市富太林场。
法定代表人穆玉宽,场长。
委托代理人何长龙,富太林场副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磐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峰,磐石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楠,磐石市政府法制办科员。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义,主任。
再审申请人磐石市富太林场因诉磐石市人民政府林木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磐石市富太林场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磐石市富太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富太林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