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49号
吉林市翔云物流有限公司诉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吉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