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彬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二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5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李跃彬,男,汉族,1951年5月11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上诉人李跃彬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九台区工商总公司、长春市九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春市九台区街道办、长春市九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跃彬提出上诉称,一、中国有句俗语:巧女难做无米饭,高笔难写无冤状。上诉人2015年7月14日递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长达14页8000余字的起诉状,1、上诉人首先保证起诉状中如有一事查无根据,上诉人宁愿承担一切处罚;起诉状详细的说明上诉人请求被告赔偿的大量事实理由和证据来源,详细的写清了证据来源的知情人姓名和联系电话;2、用大量事实详细的说明了上诉人是一生中专干为国为民行侠仗义、反贪污腐败革命事业,给人民立下大量汗马功劳、名副其实反腐大侠的事实;3、详细的说明了上诉人起诉的问题是由腐败引发出来的从始至今背后隐藏着很多政府腐败、政府行政违法和黑恶势力行为、使上诉人受到伤害事情的大量事实;4、详细的说明了上诉人以前是举报人众被告全是被上诉人控告举报对象的大量事实;5、详细的说明了众被告干出了大量重大团伙贪污腐败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违纪违法的事情,上诉人对这些事情举报之后,众被告却又干出了大量{依靠权势谋害忠良,经常侮辱诽谤原告是精神病,多次对原告进行非法关押、殴打,上诉人工作时出了终身伤残性工伤却硬说不算工伤等等的打击报复。公开贪赃枉法,上下勾结,公开对抗党纪国法,公开包庇腐败犯罪、公开搞法外特权、公开搞地方黑恶势力}罪大恶极、罪恶滔天的违法行为的事实;6、详细的说明了上诉人在众被告干出了大量罪恶滔天违法行政行为横行的情况下,上诉人舍小家顾国家、顾人民群众,壮志坚信马列,不疑星火燎原,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让自己举报的事情得到公正依法的处理,为了让腐败犯罪份子受到应得的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为了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而被迫抛家舍业、舍生忘死上访控告和举报三十年,及一次又一次获得辉煌,给国家和人民立下大量汗马功劳的大量实情实事。二、上诉人的起诉状:1、详细的说明了以上六个事情已经九台市市长、书记交办、催办,市政府已调查多次,先后调查至少300多天,调查材料至少有1米之厚,因此九台市政府对这些重大事情已默认不悔的事情,详细说明了因此九台市政府近些年暗地已拿出了数万元公款给了上诉人大量比老干部、老荣军还高一等特殊照顾,严重营私舞弊的真实事情。2、上诉人的起诉状详细的说明了上诉人在受被告违法行为的伤害后,被迫上访30年,结果给上诉人造成了“倾家荡产、妻离子散、财产损失百万、子孙三代十多年居无定所,被气出大病医治不起”沉痛灾难的大量实情。3、上诉人的起诉状详细的说明了上诉人2001年至2013年已多次依法给九台市市长孙向武、史长有(现九台区委书记),原九台市市委书记、现长春市教育局局长何泉秀,多次递交过赔偿申请书,提出过赔偿请求,九台市政府对上诉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反复调查的多次调查的资料已有1米多厚(这些调查资料理所当然的应该是上诉人现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证据和证明),但是九台区政府既没有赔偿,也没有给上诉人书面答复的全部实情。4、上诉人的起诉状详细的说明了上诉人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了维护《信访条例》、《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律尊严,让被告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审判,和上诉人是继续坚持正义,与政府腐败行为、法外特权行为进行革命斗争的实情。5、(1)2011年市法制局调查两次后,车局长答复上诉人说:“我们调查完了,但市长只让我们调查没让我们解决”。(2)上诉人申诉的事情在市委书记何泉秀的反复催办情况下,2013年5月中旬,市政府组织了由杨宝玉副市长为组长,市信访局王嘉伟为副组长(汪当初告诉上诉人汪的责任是反馈进展情况,上下沟通情况)四十人的专案组。2013年7月汪说:“现调查材料已有半米厚了,还没调查完,你等着吧!”2013年8月末汪又说:“外面事情调查完了,现在就差工业局这块的事没调查完……”2013年11月、12月汪说过多次你再等等吧,2014年春节前汪又说你事等节后再解决吧!……以后我见到汪局长他只答复我四个字:“你等着吧”!结果上诉人请求政府赔偿之事至今没得解决。直到现在九台市所有局长都说上诉人的事情他们的权限解决不了,可是上诉人应该找市长却进不去政府大门,找不到市长,也没有人向市长如实汇报,以后汪局长见上诉人如同老鼠见猫,能躲就躲,能藏就藏,在上诉人面前已没话可说。闭口无言。如果实在躲藏不过去,还仍然用“你等着吧”四个字进行应付。三、根据第二条1、2两项讲述的情况,被诉人在裁定书第1条凭着上诉人没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不符合赔偿诉讼法律程序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的说法和做法,上诉人认为纯属故意错判,极为错误,所以上诉人对被诉人下达的裁定书极为不服。四、《裁定书》第2条说:长春市九台工商总公司不属行政机关,没有国家赔偿责任,纯属胡诌八咧,大错特错。原因是该公司的局长是营级国家干部,是随时可以调到任何政府机关任乡长、镇长、区长或市长,该公司是近些年由市政府、二轻工业、商业物资和经济局,几个政府机关合并成的大局,是政府直接领导的机关单位,不是企事业单位。众所周知该单位纯属是政府行政机关单位。五、《裁定书》第3条被诉人说:起诉人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赔偿未提供上诉人受被告违法行为伤害的事实根据和证据证明,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具有《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侵犯起诉人人身财产权行为,对这些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起诉条件。这个事情1、根据上诉人在第二条1、2两项讲述的实际情况;2、根据上诉人有九台市政府反复调查多次1米多厚的调查资料足够充分证据证明的实际情况;3、根据上诉人是弱势群众,因此无法拿到政府调查资料,和成千上万的知情群众和几十名知情干部又都不敢给上访人出证据证明,上诉人亲身经历的冤情确实有证却无法取证的实际情况。4、根据长春市法院立案庭立案转行政庭后,上诉人请求法院调取九台市政府手中唯一可靠的证据证明,“1米多厚的调查材料”,但是法官却说他们不能去调取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四个实际情况,上诉人认为被诉人说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说法和作出的不予立案纯属大错特错、故意错判,因此上诉人极为不服。综上所述的大量实际情况足以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四项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状和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完全合情合法;2、被告应该对原告给予国家赔偿,被诉人的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纯属极端错误,纯属是故意错判!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三、四条规定:上诉人应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人应该无条件立案审理,因此上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裁定不予立案,极端错误,纯属错判!极为不服。上诉人认为被诉人给上诉人下达不予立案的《裁定书》,纯属是站在被告立场上枉法裁判、官官相护、徇私舞弊、故意对上诉人加害的司法腐败行为。根据综上所述,上诉人受到政府腐败、司法腐败伤害的事情,如现上诉人上诉之后法院不及时改判、立案或不公正审理,上诉人坚决生命不息、上诉不止!以前上诉人走信访渠道时,在上诉人{得到中央两会信访处支持,得到许多高官支持,得到吉林日报社曝光的支持}的情况下,由于九台市政府暗地搞阴谋诡计,谋害忠良,买通办案干部,所以大量重大问题始终没得解决的情况已出现多次,因此这一次出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错误裁定之事,是否又存在九台市政府暗地买通个别法官搞阴谋诡计、谋害忠良的事情值得上诉人怀疑。请求:1、责令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第57号行政裁定书,立即对上诉人的起诉状立案公正审理。2、责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尽职尽责、公正的找九台区政府(1)调取上诉人多次向九台市市长提出政府赔偿请求的证据和证明;(2)调取九台区政府以前三次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事情的调查结果和资料;(3)调取九台区政府早该赔偿却始终没给赔偿而且没给书面答复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其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上诉人李跃彬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为前提,其后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跃彬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赔偿请求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立案并无不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被诉的长春市九台区工商总公司并非国家行政机关,不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有受损害的事实根据。而李跃彬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春市九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长春市九台区街道办和长春市九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了行政行为,继而造成其相应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故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

综上,原审法院对李跃彬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李跃彬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审 判 员   霍登科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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